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精神,深入实施《辽宁教育现代化2035》《辽宁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进一步办好新时代辽宁职业教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和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创新职业教育发展理念,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对接辽宁经济主战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优化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结构,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主要目标。经过5—10年左右时间,辽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完善,校企协同育人机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职业教育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职业教育基本实现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到2022年,中高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基本完成,办学条件普遍改善,办学水平全面提高。15所左右高水平现代化高等职业学校和100个左右高水平特色专业(群)建设成效明显。产教融合办学模式改革取得突破,组建一批校企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总数的60%以上,省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达到100个以上。“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1+X证书制度试点)扎实推进。推动50所左右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建设。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个关口。科学制定职业院校设置、办学体制、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考试招生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修订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实习管理等规范,开发一批具有辽宁地方特色的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以“引校进企”“引企驻校”“校企一体”等方式,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组织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对纳入省级建设培育范围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认证,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支持企业独立举办职业教育或参与公办职业教育,重点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二级学院、技术创新中心、职业培训中心和生产性实训基地。企业要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职业院校要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引企驻校”,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协同育人,广泛推进“订单、定制、定向”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实用性、针对性。每所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至少建设1个以企业为办学主体的二级学院,每个高水平特色专业群至少建设1个以企业为办学主体的特色专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三)推进企业与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注重“办”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可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与公办职业院校合作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和二级学院,各方按一定比例持股并享受相应收益,同级政府给予适当支持,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20年,初步建成10个左右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四)试点实施1+X证书制度。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内、院校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情况。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员,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在启动职业院校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借鉴“双元制”等模式,总结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建设经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企业全程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内容。推动信息技术与教学深度融合,引导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专业教学资源库,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技术等现代技术在教学和管理中应用,加快建设在线智能教室、智能实验室、虚拟工厂等智能学习空间,推行场景式、体验式等学习方式,形成“互联网+职业教育”新形态。到2022年,校企共建加工制造、石油化工和信息技术等7个专业大类虚拟仿真实训基地,认证200门左右省级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推动优质课程资源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六)打造高水平实训基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服务“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和“一带五基地”建设,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在全省重点建设一批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区域综合性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实训基地建设,创新校企共建、共管、共享、共赢的实训基地运营模式。(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
(七)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落实全员轮训制度,实施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企业实践制度。将具有企业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招聘的优先条件,在职业院校专设流动岗位,探索实施产业教授(导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力引进行业企业一流人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技能拔尖人才等进入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建立30个左右省级“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提高职业院校教师“双师”素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大体相当。严格执行学校设置标准,各市2年内完成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县级职教中心,精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县域经济发展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到2022年,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全部达到国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办学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显著增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各市政府)
(九)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作为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资源整合和布局结构调整,逐步形成以市级政府或企业为主的办学体制,鼓励沈阳、大连市多举办高职院校,鼓励企业依法独立举办高职院校或与高职院校合作举办二级学院,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对接产业需求,坚持因校施策,优化专业结构,定期发布全省高职专业调整目录,用2—3年左右时间完成专业结构布局调整,加快高水平现代化高职院校和高水平特色专业群建设,引领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成立15个省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挥专家组织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功能,加强行业企业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与发达地区合作,引进师资、课程、标准等优质办学资源。(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十)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加强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能够在相关职业领域掌握先进技术与方法、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推动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改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探索建立中职—高职—本科分段衔接和贯通培养模式,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提高中职学校吸引力和生源质量。服务军民融合发展,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在发展急需和民生领域紧缺专业,单列招生计划,积极招收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等接受高等职业教育。(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政府)
(十一)广泛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与辽宁人口分布相适应、与主体功能区相匹配、与产业园区相对接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成员开展职业培训。支持职业院校敞开校门,紧贴区域、行业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实际需求,面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建筑新技术应用、智能建筑、智慧城市等领域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支持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社区合作共建职业培训学院和社区学院。积极支持职业培训,履行好监管职责,不断优化服务。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
(十二)推进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落实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相关要求,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逐步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免试部分内容。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开发整合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终身学习支持网络平台,完善招生入学、弹性学习、注册学习制度和学习服务机制。到2022年,基本实现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线上学习和线下学习相互融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三)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职业院校,支持职业院校学习和引进国际先进的职业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和数字化教育资源,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推动专业核心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相衔接。支持职业院校充分利用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等有利条件,探索中外合作共建特色专业、优质课程、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推动职业院校参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与行业企业联合“走出去”开展境外合作办学,在沿线国家建设海外职业教育培养培训基地,面向当地员工开展技术技能培训和学历职业教育,吸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生来辽留学。到2022年,建成10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支持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鼓励职业院校承办和选派师生参加国际技能大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外办,各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职业教育改革,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计划,开展职业院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省级试点工作,实施思想引领、强基固本、校园先锋、头雁领航、党建创新和党建保障等六大品牌工程。(责任单位: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各市)
(二)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基本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工程,加强省级配套资金投入。增加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完善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进一步落实市级教育费附加30%用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各市政府)
(三)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全面依法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开展职业培训、技术创新、就业创业和社会服务等所获收益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允许职业院校探索自主经营、市场运作、独立核算的实训基地运营模式。鼓励职业院校依托生产性实训资源,单独举办或“引企入校”合作举办以满足专业教学为主要目的的校内教学工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
(四)强化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建立省级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职业教育质量、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落实督导报告、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各市政府)
(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建立常态化“辽宁工匠”遴选表彰制度,组建省级技术技能大师库,通过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建设一批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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