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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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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一、图书馆读者入馆须知

1、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刷卡入馆,校外读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允许方可入馆。

2、读者入馆后,必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和学生图书管理员的管理。

3、每次阅览仅限取阅一册书刊,阅览完毕后请将书刊放回原位,不得随意乱放;所有报纸、期刊一律不外借。

4、读者可凭本人一卡通到二楼总服务台办理外借手续;不办理出借手续、私自携带书刊出馆者,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5、读者应衣着整齐,穿拖鞋、背心、运动短裤者谢绝入馆。请保持举止文明礼貌得体。

6、禁止在馆内吸烟;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馆;严禁自行利用本馆电源使用各种电器。

7、保持公共场所清洁卫生,不得在馆内吃食物,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8、保持室内安静,读者进入馆内要把手机调至静音;不得在阅览场所拨打或接听手机;不得在馆内大声喧哗。

9、自觉维护馆内秩序,不得抢占座位,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

10、爱护图书馆图书、报刊,不得随意污损或破坏;爱护馆内设施,不得故意损毁或破坏。

11、请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如有丢失,由个人负责。

12、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图书借阅管理

1、凡本馆读者均可凭本人借阅证(一卡通)进入阅览区借阅图书。

2、读者凭本人借阅证(一卡通)办理外借,借阅证不得外借。

3、工具书、合订本期刊只能在本馆内查阅,一般不得外借。

4、允许借阅图书数量:教职工限借10册,学生限借5册。借书期限为:60天。如继续需要,则可办理图书续借。所有借书、续借等操作必须在读者记录未被冻结、读者没有过期图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5、读者借书需检查图书有无缺页或损坏情况。如有污损,需告知工作人员加盖缺损印章;如在还书时发现有缺损而又未经盖章确认者,则由最后借阅者承担责任。

6、未经工作人员同意、未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严禁携带出馆。

7、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给予批评教育。

、图书馆丢失书刊赔偿管理

1、遗失图书应在借期内办理赔偿手续。

2、遗失图书赔偿价格按照出版年限进行赔付:

1)2005年后(包括2005年)出版的中文图书,按照图书原价的2倍赔偿。

2)1996-2004年出版的图书,按照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

3)1985-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照原价的10倍赔偿。

4)1984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照原价的20倍赔偿。

5)无价格的图书一律按照20元进行赔偿。

6)外文书、工具书、珍版中文书及捐赠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7)成套图书丢失单册,按照全套价格赔偿。赔偿后,其余各册仍归本馆所有。

3、遗失图书赔偿后,原图书找到者,凭赔偿票据退款,但需扣除超期费用。

4、损坏图书的各种加工标识,每个赔付成本费5元。

5、未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履行外借手续取走书刊或使用他人借阅证借阅书刊者,处以每册图书罚款100元处罚,并上报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6、对个别屡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注销借阅证(一卡通)。

、图书馆破损书刊赔偿及超期罚款管理

1、读者在借阅图书时应当场检查,如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向工作人员声明。

2、如有在书刊、报纸上批注、画圈、涂抹、损坏馆藏标识等,根据其情节轻重按原书刊价格的10%-100%赔偿;剪割、撕毁、拆散书刊,致使该书刊内容不完整或无法正常流通者,按原书刊价格的5-10倍赔偿(过刊合订本按全年价格总和计算赔款),同时被损坏的书刊仍需留在本馆。

3、非书文献破损参照以上条款办理。

4、不按期还书,按规定收取超期费用。即:超期每日每册收取超期费用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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